關於台南鐵路東移的討論,有時候會出現一種對住戶的攻擊,認為他們不願意搬走,是因為貪圖未來鐵路地下化的地價提高,或認為市政府給的補償金太低[1],所以面對這些「死要錢的刁民」,直接拆遷就好了,有人馬上跳出來說,拆遷戶才不像你說的那樣,他們都對家裡有很深的感情(甚至還有一對老夫婦的房子是自己設計的),硬要他們搬走很殘忍。
我知道這樣的辯護在很多時候是一種不得已的操作手法,因為我們號稱民主法治的社會,根本還沒從那個有濃厚人治色彩的時期走出來,所以需要以此迎合多數人的道德直覺──那些友善、弱勢的雞蛋,總是比較應該被保護。
然而,退一步來說,即使住戶真的就是個很討厭、很貪婪的人,即使他可能還有一大堆房產,早就不住那裡,甚至他根本不是什麼雞蛋,而是你眼中的高牆,這是個讓他的財產權「比較不應該被重視」的好理由嗎?
我所理解的財產權是這樣的,財產權是構成穩定社會及個人穩定生活的基礎,我們重視穩定的生活,所以它很重要,應該盡可能被被保護,家(或房屋)也是穩定生活的基礎,所以它也是財產,自然應該被同等重視,有了這個認知以後,你就可以知道對於一個法治社會來說,只要沒有足夠好的理由,政府都不應該去侵犯人民的財產權,而不是依靠人民的社會資本,決定他們的財產權是否應該被侵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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